1、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际生效是有区别的。质押合同可以约定自当事方签字即可生效,但依照民法典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基金、股权“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其他股权“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等等。
2、但达到了民法典规定的条件后,质权就实际生效了举例来说明:甲乙双方约定,乙将某有限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向甲借款100万元。现甲乙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质押合同,并在工商局办理完毕股权出质登记手续。此时的质权是否实际生效实际没有,因为甲乙双方约定,办理完毕以上手续后,甲才会将约定贷款转账给乙。此时,乙还未取得贷款,借贷行为还没有发生,质权也就没有实际生效。因此作为从合同的质押合同,其是否生效,约定的质权是否实际成立,除了达到民法典规定的条件外,还应考虑到主合同约定内容、条件是否达到,借贷行为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