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验收完毕之后如若察觉到所购物业存在任何形式上的质量缺陷,如若是涉及到房屋主体构造的重大问题,那么我们可以向专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管事务的官方机构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对该部分进行严密全面的检验核实。经过严谨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倘若确认此类质量缺陷确实属于主体结构方面的严重问题,那么购买者便有权选择要求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房屋价款;同时,对于因此而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他们也有权要求卖家依照法律规定来做出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如果问题并非出现在房屋主体结构自身,而是非此领域的一些轻微的质量瑕疵,那么消费者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要求开发商在合法的保修期限里负责进行必要的修理维护工作;然而,倘若开发商在法律规定的严格保修期限内未能按时、按量地履行相关的保修义务,那么购买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对此作出全面、合理的补偿,以此来弥补他们因此而遭受的所有实质性的经济损害。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