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应报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才能生效。公司存续期间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
2、股东资格的确认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
(1)股东是否有出资合意,
(2)是否有出资行为,
(3)公司记帐处理,是否计入“实收资本”。核心是“出资合意+出资行为”。工商登记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定要件。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股东的变更,公司应依法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及行政责任,但根据《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事项并非无效,而仅是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所有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不能对抗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