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到的一次性赔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号)限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到的一次性赔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赔偿金、生活补贴费和其他补贴花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工人平均薪水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获到经济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限定,计量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获到的一次性经济赔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薪水、薪金收入,按照税法限定计量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数按事实上工作年限数计量,超出12年的按12年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