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肺工伤保险待遇和其它的工伤、职业病待遇一样,包括医疗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这些主要是给矽肺患者本人的医疗、疗养的费用,造成伤残以及死亡的经济赔偿。
1、医疗待遇:主要包括住院诊断治疗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补助以及住院治疗的医疗期。
医疗费用:治疗矽肺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包括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就医路费由用人单位报销。
停工留薪医疗期间的工资:矽肺病人停工接受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资按住院前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发放。应该享受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原标准办理,不能减少。
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70%。经批准转往外地,也就是转往职工所在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区域治疗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矽肺病医疗期:因矽肺病不可逆转。很容易产生并发症如肺结核、肺气肿等。一旦查出是矽肺,按规定需定期检查,为了控制并发症的发生,根据矽肺病人的病情需要,要给予治疗、疗养,控制病情以免加重。
2、伤残待遇:矽肺病人经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在医院治疗后,经医疗机构确定病情趋于稳定,须到当地劳动能力委员会作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伤残等级为1—10级,最重的是1级,最轻的是10级。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统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待遇包括;矽肺病人被鉴定为1—4级伤残,一次性支付24—18个月本人工资的伤残补助金;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依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75%。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标准支付护理费(详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4条)。
5—6级矽肺工人的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是:5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6级伤残14个月本人工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津贴。若矽病工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应该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
7—10级伤残待遇: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①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2—6个月工资(7级12个月,8级10个月,9级8个月,10级6个月)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为本人25—4个月工资(7级25个月;8级15个月;9级8个月;10级4个月);工伤医疗补助金为本人6—1个月工资(7级6个月;8级4个月;9级2个月;10级1个月),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如果劳动者因为工作的原因得了矽肺是会被认定为职业病并且可以获得相应标准的工伤赔偿金,而矽肺从病情上来说已经对工人的身体造成了永久性地严重伤害,所以这些工人所能获得的工伤待遇也会相对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