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质量安全法 的回答为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实施方案、组织危险房屋安全巡查、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
责房屋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查处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中的违法建设行为。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房屋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第八条 本市实行房屋安全管理救助制度。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房屋安全救助专项资金,用于对特殊困难家庭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危害治理的适当补助。 房屋安全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