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将位于 的承包土地转租给乙方经营
二、租赁期限为五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乙方租用期间进行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正常经营,甲方不能干涉乙方的合法的正常经营。
四、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到期日内,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0日内,乙方必须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恢复到租前的土地原貌(租前的耕种水平)。
五、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合同期限先行预付,如遇物价上涨按年补交的方式(补交的租金为未到合同期限的当时租金与预交租金的差价),物价不张,租金不涨,物价下降租金不降;租金参考玉米价格,现在玉米价格为每公斤壹点伍元人民币。现租金斩定为每亩每年壹千元人民币,如须补交,乙方必须于每年 月 日前把补交租金交纳给甲方。如到期乙方不交纳补交租金(总补交金额不超过50元人民币,乙方可不补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遇非甲方责任而终止合同,乙方预交租金、土地种植减产损失金,甲方一律不退还。
六、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不得有任何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并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七、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本合同,并不为终止合同承担任何责任。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和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九、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国家如有按计划分配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农田改造补贴、贷款指标和其它农用物资以及政府补贴等(不限于上述),均归甲方所有;如遇国家或地方为本土地下达的生产任务,由乙方负责完成。
十、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
一、争议解决方式: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
四、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镇政府存档一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