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荒山土地承包合同范文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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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包括双方基本信息。合同内容:土地的面积、位置,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及交付方式,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双方签字,日期。
闲置荒山土地承包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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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是一种家庭承包方式,而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地方不适合家庭承包方式。对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是需要签署合同的。签署合同才能保护双方的利益。那么,签署闲置荒山土地承包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接下来律图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

荒山土地承包合同范文

甲方:芦草沟村委会

乙方:身份证号:

为开发本地资源,响应政府倡导和鼓励兴办民营企业、推动我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方依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将项下集体所有的荒山承包给乙方经营建厂,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土地位置、面积:29亩

本合同项下土地位于芦草沟村五队西面荒山,东面二分厂,南面电线杆,西面马涛,北面高俊田养殖场,面积为29亩。

二、承包经营期限及承包费

该合同项下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年,自年 月日起至月日止。承包费每亩每年 元,每年为一个上交期,也可以分期交清,承包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清。承包费总计: 元。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

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保证乙方自主经营,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依法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4、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协调处理好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其他村名之间发生的争端纠纷,不得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提高承包金。

5、在此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给乙方出具办理土地手续的相关证明并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6、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新发包该地块。

7、在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土地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期内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经济、民事、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与所雇人员发生的劳动纠纷、安全责任、经济纠纷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将所承包的土地进行抵押质押担保

4、乙方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所需的水、电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土地承包费。

6、乙方可在所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设备。

四、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经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所承包的土地流转后的承包方造成的损失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本承包合同中关于确保土地性质不变等内容。

3、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仍必须按本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及终止

1、本合同一经圈定,即具有法律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3、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工程,一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整体开发建设,该土地需被征用,该项策划给你包土地上的地面附着物经权威资质部门评估后,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土地归集体所有。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乙双方不想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到期金额的5%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若甲方违约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部承包费及违约金。

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申请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盖章:

乙方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通过上面的讲解,我们知道闲置荒山土地承包合同如何签署。合同详细的交代了承包土地的面积和位置,承包经营期和费用,甲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转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以后在签署这样的合同我们就有经验可寻了,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洛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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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荒山荒地征收补偿标准,我国有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按被征耕地年均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安置补助费则根据需安置农业人口和被征耕地数量确定。幼苗补偿费则视作物生长阶段而定,多年生经济林木建议移植,无法移植则按实物价值补偿。 其他辅助物品也按相关标准补偿。补偿款分配需遵循规定,确保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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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自己承包了一片山,准备开发一个景点,所以就想问问闲置荒山土地承包合同如何写?
[律师回复]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落实承包荒山绿化任务,为充分调动群众绿化荒山的积极性、主动性,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经村委会研究决定、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对我村所属荒山进行承包。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制定以下承包合同。
一、四至边界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承包面积:共  亩。
二、承包费
1、承包费每年   元。从   年  月  日开始交纳承包费,以后每年的 月 日必须交清当年的承包费。
2、一次性交清 元。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  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在承包期内,乙方对承包荒山有继承权,如需转让承包权,需经甲方、鉴证方同意。
四、在承包期内,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宜林荒山,并对发包的荒山行使所有权、拥有监督权。
2、协助乙方保护荒山绿化成果,乙方举报偷伐树木、破坏植被、上山放羊的行为,甲方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保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3、指导乙方按上级要求进行荒山绿化。承包区内,原有村集体分给个人的树木、承包给个人的土地、产量地以及土地边4米荒坡仍归原所有人,乙方不得栽树、砍伐或破坏,只有看管义务。
4、对乙方的绿化目标完成情况及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未经甲方同意,不准乙方在承包区内自行或允许他人进行采石、采砂、挖土、建筑、放牧、养羊等行为,发现有上属情况、经警告不停止的,甲方将废除承包合同和承包金,将荒山收回另行发包他人。
五、在承包期内,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所承包的荒山行使生产经营权,收益归乙方,所栽树木所有权归乙方。
2、乙方负责承包荒山的防火、防盗伐工作。
3、乙方发现有盗伐树木、破坏植被、牛羊进林区等行为,除立即制止外,还应及时上报村委和上级部门,由村委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4、未经林业部门和村委批准,不得随意砍伐或卖伐树木。
5、在承包期限内,如因国家、集体建设(如:公路建设、旅游开发、矿产、水利资源开发、外商投资开发、大型公益性事业等)需占荒山,乙方应顾全大局,在获得适当合理折价(按当时市场价)赔偿后,无条件中止承包合同。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违约,对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乡政府、市林业局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鉴证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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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土地承包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基本信息。承包土地名称,承包期限,地租价格,租金交付时间,合同保证金,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违约责任。双方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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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朋友准备将自己的闲置土地转卖给我们公司的一个同事,要签订合同,闲置土地买卖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土地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土地卖给乙方所有:
1. 土地 座 落 土地面积( ) 用途
2.该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quot;√quot;:出让( )、划拨( )。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 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土地交付给乙方。该土地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土地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这就是一份闲置土地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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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们老家这边有一个荒山,现在准备承包出去,荒山土地流转合同的具体范文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你问的荒山土地流转合同的具体范文如下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实现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甲方同意将其依法取得的 亩荒山、林地(林权证号码: )的使用权、经营权流转给乙方进行高产油茶项目开发,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转让荒山、林地用于项目开发涉及的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一、流转荒山、林地的位置、面积、期限及收益分配等事项:
1、荒山、林地的名称、位置、面积 。
2、流转期限三十年,自2014年 月 日至2044年 月 日止。
3、乙方按实际开发所获油茶籽按4:6的比例同甲方分成。即甲方享受茶籽收益40%的利益分成(作为乙方支付甲方的土地流转价款)、乙方享受茶籽收益60%的利益收成。甲方40%的利益分成不负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任何生产、管理费用。
4、茶场达到开采条件时,开采茶籽由甲方以村组为单位派村组干部专人每天现场监督过秤,全程监督统计整个村组的茶籽总产量。
5、各村组地块产量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乙方不能随意低价变卖茶籽,必须等甲方从乡村两级干部中指派专人了解当年市场价格之后,再共同商定当年茶籽出售价格再进行销售。否则,需对照市场价进行补差。
6、每年茶籽出售后,乙方负责按照甲方各村组的实际面积一次性支付40%的利益分成给村组集体(不负责分发到户),再由村组集体负责采取因村制宜的方式分发到户。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应确认前述流转荒山、林地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并无条件协助乙方处理转让荒山、山林地可能发生的权属纠纷。如因转让荒山、林地发生权属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赔偿标准为乙方实际遭受的损失。
3、甲方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30日内,应当依法将转让给乙方的荒山、林地上的柴、杂木等清除完毕,如逾期没有清除的由乙方全权处理。
4、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将所转让的荒山、林地界址确定实际及航测图上的标记,并协助乙方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好所转让荒山、林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在一个月以内林权流转需到位),办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办理完流转手续之后,农户林权证由甲方派专人保管。
5、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处理好在开发经营中同周边村民发生的各种关系,协助乙方对开发的项目开展防盗、防火宣传及预防工作。
6、因生产经营需求,乙方需建设部分管理用房及通电工程,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7、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障乙方在转让经营期间拥有林地的自主经营权,拥有开发项目的受益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参与本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管理和事务决策,不得以按收益比例分茶籽(只能以现金结算方式分配收益),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流转合同。
(二)乙方:
1、乙方在取得流转土地经营使用权后,原则上应在签定合同之日起开始开发种植,一年之内完成。如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因素,不能在一年内完成,允许采取分年分批开发种植的方式实施,但必须两年之内全部完成开发种植。
2、为确保在两年之内完成开发种植任务,乙方需在合同签定时按40元/年的标准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两年的开发保证金。两年之内完成,甲方如数退回保证金;如没有按期完成,则作为林地闲臵损失补偿,保证金由甲方发放给流转村组农户。第三年再不实施开发种植,则由甲方终止合同。
3、乙方必须维持流转林地的原始用途,不得改变林地用地性质,只能用于油茶种植;不得擅自流转,如在经营过程中,确有实际情况需要流转,必须坚持油茶种植原始业态,不准另搞其他种养殖业,且需经甲方同意方可流转,否则流转无效。
4、乙方在流转期间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落实专业的造林和管护措施,确保流转农户在流转期间尽快尽早获得业内行规正常水平的收益,必须避免因无心无意经营导致流转农户收益微薄或长年无收益。
5、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荒山、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
6、在流转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荒山、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8、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栽树、施肥等工作外,其他如除草、采摘等简易工作的用工,应优先使用甲方本地,尤其是涉及流转村组的农工。
9、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注意保护好现有坟墓,不得随便动迁或破坏。同时,今后流转农户如有葬坟需要的,乙方必须无条件同意落实适当安葬地块。
三、违约责任
1、转让经营期间,甲方未按约履行义务,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损失计算方法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价值计算。乙方另有权拒绝支付甲方享有的分成。
2、乙方未按约履行义务,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损失计算方法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价值计算。
四、其他事项
1、转让期内,如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所转让的荒山、林地,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国家给予的补偿费中,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开发种植的林木、经济作物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
2、在转让期内,乙方有权向银行和有关部门申报农林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甲方需无条件协助,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所获国家扶助资金、林业项目补贴归乙方所有和使用。
3、国家今后对荒山、林地实行政策补贴,归甲方所有。
4、本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案:
①流转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续签合同的优先权,收成比例可进行适合调整,合作事项以新合同为准。
②甲、乙双方到期后如不能续签,乙方应无条件将所种茶树、所建设施全部交由甲方所有并处理。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决。
7、本合同壹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其余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村集体组织(盖章):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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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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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闲置土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将被认定为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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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因为荒山承包方面的合同很烦躁,因为对方违背了合同的条款导致合同无效,现在双方处于纠纷状态,所以我想问一问,荒山承包合同无效上诉状范文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荒山承包合同无效上诉状的情况,我的回答如下:上诉人(原审被告):
钟某某,
男,1967年8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农民,住寻甸县某乡新田村委会老海头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某乡某村委会老海头七组
上诉人因农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寻甸县人民法院(2008)寻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判不公,审判程序违法,现特提出上诉。
请 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寻甸县人民法院(2008)寻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某乡新田村委会老海头七组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一、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并且遗漏了不少关键事实。
首先,本案系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违约为由进行判决。而认定上诉人违约的依据是“……将受让的荒地部分开挖作耕地”。如此认定和判决,
忽视和回避了本案的一个
核心事实,那就是本案中,合同的标的是750亩荒地的承包经营权。特别说明:是750亩,而不是别的数额,而一审认定的是“部分” (在此暂且不谈此认定是否属实),具体有多少,不清楚。按照一审法院的说法,上诉人只改变部分而不是全部荒山的用途,只存在“部分违约”,然而,就是这部分违约行为,就要判决解除存续多年的整个合同。这样的判决,不仅事实不清,而且更重要的是不公平。
其次,原审判决在对承包荒地的用途这一本案的另一核心事实的认定上,存在错误。合同第四条规定:“用途:主要用于种草(种植)、养殖、林果业……”这里的约定是“主要用于”,是否可理解为“绝对只能用于”或者“仅限于”?肯定不行,二者是范围不同的概念。但是一审法院错误地将二者等同,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简单地将“主要用途”之外的其他情形排除;并且也不顾合同条款中“种植”一词不明原因地改为“种草”以及种草种粮都属于种植,粗暴地认为不种草而种粮就是违约,从而导致裁判错误。此外,该条款还约定“如需改变用途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在此案中,上诉人曾在答辩中称极少数荒地改耕地是经村集体同意的,而一审法院对此也未进行核实,也导致事实不清。
第三,本案的合同不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而且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承包人(即上诉人),也是该土地所有权人(集体)中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别人。这就说明,对本案的处理,不仅要适用《合同法》,而且也要适用《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同样忽视和回避了这一点(本来这也是本案中的一个重要事实),最终导致遗漏了上诉人现在是依法从事农业生产这一事实,导致判决不公。
第四,本案人作为合同纠纷,合同已经依法签订并经公证,并且已履行多年。在此过程中,上诉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要履行的最基本同时也是最主要的义务是向对方(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共计40年的承包费。对此上诉人已实际履行的主要义务,一审法院又遗漏了。由此所做出的判决是不公正的。
二、上诉人自始至终都是在承包的荒地上依法从事农业生产,并无任何违约行为。
合同只约定承包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后两年内开发土地,并未明确约定承包人进行种草、养殖、林果业的详细时间和步骤。这就说明,作为承包人的上诉人,完全可以根据土质肥瘦程度、自己经济状况等各方面的条件,在承包期限内,逐步开发承包地。这当中,也就允许承包人对共计750亩的承包地适当地作局部调整,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在本案中,上诉人在承包了约定的荒地后,一开始便进行大规模地种草,由于土质过于瘦薄,加上海拔高,温度低,最终种草失败,只得先利用其他种植(种草、种粮都属于种植)来逐步对土壤追肥,慢慢改变土壤过于瘦薄状况,从而实现种草目的。并且在此过程中,并未造成被上诉人在一审诉状中所陈述的有水土流失的情形。另外顺便说一句,在本案合同项下的特定荒地上,从经营的长期限看,在种粮、种草等多种种植业中,粮食的产量太低,种草的效益肯定要比种粮强,上诉人从长远来讲,也是要全部种草的。
此外,在本案中,上诉人先开垦出来种粮的面积大约只有五十亩左右,远远未达到所有承包荒地的十分之一,并且这是经村集体相关负责人同意的。并且在被上诉人起诉之前,从未有任何人同本人说过我改变了承包地的用途或者来制止过上诉人在这几十亩荒地上种粮。
因此,上诉人在承包经营荒地的过程中,无任何违约行为,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
三、原审判决证据不足,判决无法律依据。
一方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这本身就导致所做的判决无相应的证据支持。另一方面,就算上诉人改变了部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在被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证实上诉人已给集体荒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情况下,判决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因为一审判决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一款、《合同法》第60条第一款均无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并且其他相关法律条文也无此规定,甚至连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也未约定发包方可以解除合同。故一审判决不仅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四、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应解除。
上诉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依法对集体所有的荒地进行承包,双方经过公证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除了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以外,任何一方,都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同样,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有类似规定。上诉人现所从事的是正当的农业生产和经营,这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不应被无故剥夺。另一方面,《物权法》第131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均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是对发包方的约束,本案当然也不例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在处理本案时,必须坚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而不动遥。
另外,退一步说,就算合同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的话,那么,从合同法上说,对违约行为的处理,并非只有解除合同一种方式。一审法院无视本案的客观事实,无视合同已实际履行多年的事实,无视上诉人多年的投入,草率地判决解除合同,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钟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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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闲置土地 对土地闲置应当如何处理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 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2)改 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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