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费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最新教师病假工资规定从第四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二)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
(三)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
(四)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四、职工在病假期间享受单位所有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