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发取暖费,国税函〔2009〕3号文件限定,取暖费包含在工人福利费中,《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限定,公司发生的工人福利费支出,不超出薪水、薪金总额14%的部分,允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增加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限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工人福利费,应先冲减之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事实上使用的工人福利费余额,不够部分按税法限定扣除。
二、对于发取暖用品,隶属劳保费的列支范围,《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限定,公司发生的合法的劳动保护支出,允予扣除。有的公司可能二者同时发放,比如某公司对生产一线工人按每人100元月的准则发放了取暖费,同时还在冬季为工人提供防寒服、木炭、电炉等劳动保护用品。对此类情况,以现钱形式发放的取暖费隶属福利费支出,而为工人提供防寒服等防寒用品则隶属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虽然会计核算均在管理花费中列支,但税前扣除适用分别的处置办法,即取暖费在工人福利费中发放,取暖用品在工人劳动保护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