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1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三条 工作报酬及工作保证金
1、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800元人民币。
2、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中含有意外伤害及其它社会保险金。
3、乙方向甲方预交工作保证金(含服装费)500元。 第四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
3、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鼓励和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六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扣除当月工资外,并扣留工作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给甲方。 第七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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