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房地产调拨,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