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闭与员工解除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但该法第四十二条有特殊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所以,对怀孕3个月的女工,是不能解除合同的。只能是延长到合同期结束时或至哺乳期结束再终止或解除合同。
如果公司本身不可能延长到那个时候,则应当予支给该女工这一期间的工资和生育补助费用,并按到时终止或解除合同时的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即一年工龄给一个月的工资为补偿(不是赔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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