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入住物业费的交纳如下:
1、房屋交付后业主没有入住的,应由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
2、房屋未交付于业主导致没有入住的,应由建设单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
3、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