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我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 )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四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己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还规定,对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问题的,劳动行政部门要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