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守所是对罪犯和犯罪嫌疑分子临时羁押的场所,对于监所民警玩忽职守、擅离工作岗位的,如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对当事人纪律处分;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