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 263 条规定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离开现场;二是空间性,行为人、受害人和财物须在同一空间 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中,也只有在同一空间中,才能有效抑制受害人之反抗,得获 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第 269 条规定 财物。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 笔者认为“, 当场”是一个普通用语,但如果仅从普通意义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第 263 条规定的抢 上去理解,把“当场”仅理解为“此时此地”就有“文字法学”之 劫罪定罪处罚。众所周知,上述二法条中罪名的成立,在客观 嫌。故要正确理解“当场”,除了应当以用语本身所具有的客 方面都需“当场”之条件,然而不论是在理论上,抑或是司法实 观含义为依据外,还需根据刑法所描述的犯罪类型的本质以 践中,对“当场”概念莫衷一是,故而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判断 及刑法规范的目的予以确定,从而使用语的规范意义与犯罪 某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对“当场”的理解不同,会对案件事实 的本质、规范的目的相对应。
定性产生分歧。因此,如何正确理解抢劫罪的“当场”概念,对 “当场”是一个时空概念的总集,强调就在那个时间和那 于把握该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对个案做出准确定性具有十分 ”,从时 个地方,强调了时间和空间的统一性。抢劫罪的“当场重要的现实意义。 间范畴来说,是指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在强制行为效力持续
一、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第 263 条抢劫罪中的“当场” 下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性,是强制行为已经实施并且持续但尚
根据我国《刑法》第 263 条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 未结束的阶段;从空间范畴来说,是指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在 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同一地点发生的特征,是对特定对象实施强制行为的地方。 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中 这样理解“当场”,就将作为目的的取财行为与作为手段的强 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的规定: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 制行为联系了起来。 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即行 “当场”所包含的时间范畴是指在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 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 或者其他方法的强制行为之后的某段时间内,强制行为和取 暴力相威胁,或者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 财行为具有先后的次序,即使在特定情况下强制行为和取财 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这是由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 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非常小,但是它们的确是具有时间上先 后来,“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日益增多,为了依法惩处抢劫 顺序的两个行为,这也是“当场”时间范畴的体现。另外, 犯罪活动,准确适用刑法第 263 条,最高人民法院从客观方面 “当场”通常表现为强制行为实施之后立即获取财物,但在以 对抢劫罪做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从司法解释角度阐述了 下两种情况下取财行为可以与强制行为相隔一定的时间:
(1) 抢劫罪的“当场性”。 强制行为有持续。强制行为可能一经实施即告完成,但也可 能有学者在给抢劫罪下定义时明确指出,抢劫罪是指以非 会持续一段时间,因此,只要强制行为仍然处于持续状态, 从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 整体上看行为并未间断的,那么在此期间行为人取财的,仍 然应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 该认为符合“当场”的时间要求。
(2)强制行为结束但被 害人其财物的行为。有学者认为,抢劫罪中的“当场”应理解为“抢 受强制的结果并未立即发生。就暴力和胁迫的强制方法 来说,劫罪中的强制行为与抢走财物的行为在发生的时间、场合具 行为人的强制与被害人的被强制基本是同时发生的,即 行为人有统一性”。“当场”就是“此时此地”,即行为发生在同一时间 一经实施暴力或者胁迫,被害人马上陷入受强制的状 和同一空间。也有学者认为“, 当场”是指“案件发生的现场, 态。但是就其他强制方法而言,却未必如此。例如,行为人甲 即行为人和被害人都同时存在的那一时空”。 在司法实践中,意图劫取乙的财物,秘密地在乙的饮料中加入麻醉剂,乙喝完
一般认为抢劫罪中的“当场”具有两个特 饮料两个小时之后才被麻醉而昏睡,甲趁机取走其财物。虽
然甲的取财行为与其强制行为之间相隔两个小时,但也应该 性:一是时间性,抢劫暴力发生时间须在行为人着手实施抢
认定甲的取财行为具有当场性而构成抢劫罪。 劫过程之中,而非抢劫行为着手之前,亦非取得财物之后。此
外,暴力实施须受害人正处在现场,而非尚未到达现场或已 就“当场”的空间范畴而言,一般是指对特定对象的强制
上诉就是抢劫罪当场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