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中规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违反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擅自转租公有住房的,转租协议无效,收回房屋,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转租人转租金总额5倍以下的罚款,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