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顾名思义,双倍“工资”就是劳动报酬,毋庸置疑。这是法律明确规定双倍是“工资”而不是“赔偿金”和“惩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这期间就叫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是工资,而不是规定的赔偿金和惩罚金,并且法律并没有规定主张双倍工资应当在劳动关系建立一年的次日起一年内必须提起仲裁。明显,双倍工资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制干预的规定。其立法目的主要在于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促使用人单位主动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否者,用人单位就要付出违法成本即双倍工资的代价。当然,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同样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权利即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