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辞职报告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在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期限到期后,单位需要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即离职证明,与辞职报告、辞职信是不同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