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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拆上市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帮助5人 3.6w浏览 匿名 2022-10-07 山西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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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拆上市的注意事项:
    1、必须明确企业分拆上市的限制性标准。
    2、要规范分拆上市的运作程序。
    3、要重视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需要通过制度性安排加以明确。
    4、强化分拆上市信息披露的监管要特别关注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信息披露,对分拆上市的行为进行阳光操作。
    全文
    7 202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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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拆上市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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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报销单填写注意事项有哪些?
上市公司报销单填写注意事项有报销单应力求整洁美观,不得随意涂改,大小写金额应一致,项目、报销部门、报销人、报销日期、附件张数都必须填写完整。一律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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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非上市公司股权有什么注意事项?
收购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注意事项包括: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宜少于2人、股东转让出资的书面声明、资产评估等,非上市公司要去收购其他公司的话,也要能够清楚具体的收购事宜,同时记得非上市公司收购必须要遵循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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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的注意事项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拆迁协议的注意事项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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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资企业年检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上海市外资企业年检的注意事项包括下列三个方面:其一、注意按照不同类型填写相应的年检申请表。其二、注意提交涉及行政与审批的相关资料。其三、注意提交的复印件应当与原件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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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售卖公司特定商品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贵司职员有非法擅自出售公司产品的行为,那么他/她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这种情况下,涉案人员必须是利用自己职位的优势,故意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涉案金额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才会被视为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一类罪犯的处理方式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然而若是犯案金额巨大,那么需处以至少五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有可能面临没收个人财产的惩戒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甚至是非公有制企业等机构中担任公职的人员,如果他们有类似的违法行为,也将会按照我国刑法中的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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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资企业年检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上海市外资企业年检的注意事项具体包括参加年检的时间、参检年检的对象、参检年检所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参加年检的具体方式、参检年检后查询是否通过年检的方法、进行年检的主体单位等事项。一、上海市外资企业年检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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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失业保险金每月多少钱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您在惠州市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长度,您有权获得相应级别的失业补助金。
具体而言,若您在惠州市累积参与失业保险缴费达到或超过1年(包括外地转入年限在内,下同),那么您可享有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月300元。
反之,若您在惠州市累积参与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则您所能获取的失业补助金将为每月150元。
失业保险乃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实施,采用多方筹资模式,由用人单位、员工全额出资以及国家财政拨款来成立一个失业保险基金。
此项政策旨在确保在失业状态下的广大劳动者能够维持基本的生存需求,同时更积极地协助他们重返就业市场。
自此之外,敦促劳动者通过专业化的技能培训与职业推荐服务,进一步提升自身的就业竞争力。
在我国,只有满足以下三大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享有失业保险待遇:
首先,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
其次,已经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并且有明确的求职意向;
最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在过去的1年内,所在单位和个人均已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这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用;
第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这是为了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第四,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进行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其本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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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拆迁安置房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以下是房屋拆迁合同可能失效的几种特殊情况:
首先,若与之达成拆迁协议的一方并非合法的政府或其他行政部门,缺乏合理和合法的征收决定,那么相关的拆迁补偿条款便可被视为无效;
其次,若与拆迁者达成协议的对象并非安置房屋的完全所有人或(存在权利争议)的占有者,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也是无效的。
针对这种情况,只有具备法定资格并经过严格授权的部分产权人才有权力签署相关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此外,如签约的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们所签定的拆迁补偿协议同样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拆迁人来说,他们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需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明确同意,否则该协议亦属无效;
再者,当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且未获得权利人的追认,那么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同样地,如果被拆迁人委托他人处理拆迁事宜,但被委托人未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签订拆迁协议,那么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另外,被委托人的转委托也是无效的,因为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因此即使是转委托,也必须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最后,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样的协议也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如果拆迁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拆迁协议,那么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同时,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存在着相互勾结的情况,利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那么这样的拆迁协议也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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