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扣押、冻结注销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富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保证生活必需及具有人身属性等八种财富不得查封、扣押、但未就不动产的一切制类型作除外规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3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能及于该地上建筑物适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反之亦然,但土地运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一切权分属被执行人与别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坚持房地一体的准绳,两者具有裙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