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可以查封吗?有哪些注意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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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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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扣押、冻结注销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富权。第5条:保证生活必需及具有人身属性等八种财富不得查封、扣押、但未就不动产的一切制类型作除外规则。

农村宅基地可以查封吗?有哪些注意事项?

当户主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其房屋也可能会被查封,用于抵偿欠款。一般来说,这种形式在城市中是比较常见的。那么这样的规定又是否适用于建造与农村宅基地之上的房产呢?农村宅基地可以查封吗?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就让律图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农村宅基地可以查封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扣押、冻结注销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保证生活必需及具有人身属性等八种财富不得查封、扣押、但未就不动产的一切制类型作除外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3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能及于该地上建筑物适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反之亦然,但土地运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一切权分属被执行人与别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坚持房地一体的准绳,两者具有裙带关系。

二、农村宅基地查封有哪些注意事项?

目前,国度贯彻“一户一宅”的准绳,而且严厉规则了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只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干提出申请。此外,国度还制止宅基地运用权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城镇居民流转。

因而,执行中处置宅基地和房屋时,主要采取流转的方式,而且受让人必需同时契合以下条件:一是待处置的宅基地和房屋不是被执行人的独一住房;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三是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四是转让行为须征得本经济组织同意;五是宅基地运用权不得单独转让,须与房屋一并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疆土资源部、建立部《关于依法标准人民法院执行和疆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辅佐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宅基地运用权的转让也作出了程序性的规则: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运用权时,经与疆土资源管理部门获得分歧意见后,能够裁定予以处置,但应当告知权益受让人到疆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置乡村房屋触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疆土资源部门协商分歧后再行处置。

农村宅基地可以查封吗?从上述介绍中我们不难看出,不管是城市的土地还是农村宅基地,都属于是不动产中的类型,而在具体的规定中,未就农村宅基地做一个除外的规定,因此,农村宅基地也是适用于相关规定的,也就是说,当出现资不抵债等情况时,农村宅基地也是可以被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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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完全可以作为法院查封的对象,《查扣冻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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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宅基地纠纷在法院立案的时候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宅基地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权属(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引起的案件。按1995年12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4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可向提起行政诉讼。这类案件不属法庭管辖。另一类是因侵权或随意处分宅基地引起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属法庭管辖。
宅基地纠纷的最大特点是它的伴生性,即宅基地纠纷往往同房屋纠纷、相邻权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及分家析产纠纷相伴生,立案时常常作为上述纠纷案的一项诉讼法请求。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才会单独发生而被单案。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立案时应当把握的问题
1、对原告资格的审查。原告应当是与争议宅基地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对该宅基地直接主张权利或因他人对其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实施了侵权行为而诉请人民保护的人。在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时应当提交宅基地使用证。
2、对被告资格的审查。
(1)被告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全部或部分占有争议宅基地的人;
(2)妨碍原告合法使用宅基地的人,例如,越界建房的人、阻止他人施工的侵权人等。
3、是否属于主管的宅基地纠纷。
首先,审查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其次,审查有无其他不属于管辖的情况,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其使用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给单位职工建造私房,职工为建房用地发生纠纷的。另外,最高人民(90)民法字第2号的批复规定:“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应向提出申请,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在具体执行这一批复时应当把握,如果当事人所提侵权事项是处理决定未涉及的则应当立案受理。
4、宅基地案件按专属管辖的原则应当由宅基地所在地法庭或受理。把握立案时的审查只是根据原告的诉称作程序上的审查,并不做实体上的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坚持的,裁定驳回。
农村宅基地房屋被法院封了几时能解封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宅基地房屋被法院封了几时能解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办理查封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查封裁定书或预查封裁定书;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查封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及所查封位置的宗地图;
4、执行人员的执行公务证和本人工作证;
5、查封回执单。查封轮候登记“查封轮候登记”是指一家以上的人民对同一房产进行查封的,登记机关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办理查封登记,在向后一家告知该房产已被查封的事实后,对后一家要求查封登记的人民作查封轮候登记。查封轮候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为序排列,原查封的房产被人民依法解除查封后,排列在前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这一方式基本上解决了重复查封所产生的问题。但对于登记机关来说,这是一种新的操作方式,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因此,登记机关应十分重视,并修改登记机关计算机系统的相关程序,避免差错的发生。
怎样查宅基地原始档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在网上是无法查询的,只能携带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土管所查询。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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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复能查吗?
根据有关规定,查询农村宅基地批复结果的途径就是去审批部门咨询,审批部们有专门的网络和系统可以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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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项建设补助款法院可以查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其次,就该问题而言,是否做出查封决定,应该根据该物品是否属于涉案物品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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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要注意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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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查封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吗
法院能查封宅基地拆迁补偿款。依照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了对于国家下发的征地补偿款,如果有特殊的情况在必要的情况下法院是可以进行查封处理的。我们在遇到法院能查封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吗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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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如何区分轮候查封与重复查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理解不透彻,就会误作重复查封,其实二者有明显区别:
1、时间性不同。轮候查封在时间上是一种错位式的,讲究的是先后顺序。从第二位送达及以后的所有查封都应该登记为轮候查封。而重复查封从时间上讲,各查封行为在同一时期内同时存在;
2、效力不同。轮候查封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只有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转为查封时才生效。而重复查封中的每一个查封都具有效力。重复查封容易造成查封秩序混乱,造成执行乱和难,所以为法律所禁止。如果认为轮候查封有效力,便会陷入重复查封的怪圈。
3、强制权不同。轮候查封没有强制权。有人撰文说轮候查封的查扣权只有一个,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只有有效的查封才有强制执行权,处于轮候状态的查封没有效力便没有强制权。而重复查封中的强制权是多个同时存在。所以,人民执行人员在要求登记机关协助时,要按相关的规定查清权属和已采取的强制状态,对需要作轮候查封的,应要求作轮候查封登记。登记机关应客观公正提供书面情况,并认真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只有相互配合,才能杜绝重复查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故意违反规定,人为乱作为的和协助执行人,一是要依法确认行为无效,二是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否则,执行乱、执行难的问题得不到根本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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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查封与轮候查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重复查封与轮候查封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概念不同,重复查封指的是已被某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在未依法解除查封前,其他人民可以重复查封,且该重复查封与先前的查封同时具有效力;轮候查封指的是对其他人民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
2、性质不同,重复查封属于再查封主义的范畴,轮候查封属于不再查封主义的范畴。
3、效力不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轮候查封发生查封效力则附有条件,轮候查封是否生效,取决于在先的查封。查封未经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的,轮候查封就不生效。因查封财产经拍卖、变卖或抵债而使查封的效力消灭的,轮候查封也不能生效。查封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之时,轮候查封始自动生效。
4、时序不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它具有“同时性”;轮候查封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时,以先办理查封手续的人民为准,后办理查封手续的人民作轮候处理,它体现的是“前后相序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我国采用轮候查封的意义在于以“前后相序”的错位式查封对人民的行为予以认可,赋予了人民对查封财产的单独处分权,保障了审判、执行权的唯一性和性,规范了人民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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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哪里查询?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证的所有人,只要拿好身份证整房管局的档案室进行查询即可,宅基地农民只要使用权、转卖权,不可以进行买卖侵占等行为,因为宅基地是归属于集体和国家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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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查封与轮候查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重复查封与轮候查封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概念不同,重复查封指的是已被某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在未依法解除查封前,其他人民可以重复查封,且该重复查封与先前的查封同时具有效力;轮候查封指的是对其他人民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
2、性质不同,重复查封属于再查封主义的范畴,轮候查封属于不再查封主义的范畴。
3、效力不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轮候查封发生查封效力则附有条件,轮候查封是否生效,取决于在先的查封。查封未经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的,轮候查封就不生效。因查封财产经拍卖、变卖或抵债而使查封的效力消灭的,轮候查封也不能生效。查封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之时,轮候查封始自动生效。
4、时序不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它具有“同时性”;轮候查封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时,以先办理查封手续的人民为准,后办理查封手续的人民作轮候处理,它体现的是“前后相序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我国采用轮候查封的意义在于以“前后相序”的错位式查封对人民的行为予以认可,赋予了人民对查封财产的单独处分权,保障了审判、执行权的唯一性和性,规范了人民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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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会通知被查封人吗
[律师回复] 对于法院查封房产,会通知被查封人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强制查封你的银行帐户,会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三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五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七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购房合同备案查询包含什么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购房合同备案查询包含什么注意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办理购房合同备案期限多久?
在开发办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格式文本中,
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商品房为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开发商)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即便开发商使用的不是标准格式文本,而是经过修订的合同,他们也会在合同中注明上述条款。
购房合同中对合同登记备案约定期限为30日,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需要这么长时间。单人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一般只要7个工作日,很多开发商是成批集中办理,这样全部登记备案完的时间就长一点,但也不会超过30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应当由开发商来负责办理,没有办理登记备案,责任应在开发商,而与购房者无关。
2.购房合同备案号如何查询?
很多市民反映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号在网上查询不到,并因此担心被开发商欺骗。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后会在合同上盖一个登记备案章,上面的号码即为合同登记备案号。购房者可登陆西安房地产市场信息网,查询合同备案情况,也可在向开发商征询经办合同登记备案房产局后,亲自到该处了合同登记备案情况。
如果您在网上查询不到您的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号,可能有两个原因。
第一种可能是网上信息更新不及时,那么您只要延后几天再查询即可;第二种可能是您将合同编号当做合同登记备案号,不小心输错了号码。您应该了解的是:商品房购房合同第一页的合同编号并不是合同登记备案号,购房者上网查询时应该输入合同登记备案章上显示的号码,否则就可能会出现查询失败的情况。
3.未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有哪些风险?
购房合同第二十五条明确要求开发商办理合同登记备案,那么登记备案到底有何意义?如果不办登记备案又会有何风险?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登记备案的制度,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也是对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措施。
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进而防止预售期间“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
对城区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就是给预售的每套房屋合同编上不同的号码,明确规定不能私下更改合同,在预售中一套房子一般只能卖给一个人,可以有效地防止商品房预售中出现的重复销售、重复抵押现象。
除了可以规避“一房多卖”的风险,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也是购房者申请贷款的一个必要条件。在目前房产交易中,各大贷款银行都是在审查购房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才会发放贷款。因此大部分开发商办好合同登记备案后并不会立即将合同交还给购房者,而是交给银行审查以申请贷款,直到银行贷款批下后才能将购房合同交还给购房者,这也是购房者需要等待一个月甚至更多时间才能拿回购房合同的原因。
4.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收费吗?
您在购房过程中最关注的可能就是费用问题,那么合同登记备案的费用如何?购房者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不收费,购房者只需要将购房合同交给开发商,由开发商来办理即可,除此之外不需要提交任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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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农村宅基地确没确权?
农民想要查询宅基地的确定权利,只能本人带着相应的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土管所进行查询,且农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继承权,任何个人以及任何组织,都不能进行买卖以及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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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已提交申请法院忘记给续封财产,造成查封失效,第二查封人成为第一查封人怎么办
[律师回复] 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的房屋经常因与他人经济纠纷而被依法查封,在房产被查封期间,当事人对房产不再拥有使用权,给当事人的生活和房产交易带来诸多不便。那么遇到自己的房屋被查封,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房子如果已经被查封,欠债方想要要回房子,只能想办法筹款,偿还银行的贷款及利息等其他费用后,向申请解除查封,只有解除查封后的房产才能进行正常的交易,否则无法过户。
查封会在不同情况下进行,一般有立案阶段的诉讼保全期、诉讼阶段、执行阶段。从立案开始直至强制执行前的执行阶段是可以继续居住的,强制执行阶段是不能住的。
至于是否强制执行,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是不允许强制执行的。当然,还会继续查封。
强制执行的主要处置方式是拍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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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能不能重新查封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厂房,这种查封与民事诉讼中的查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 不得重复查封。市场监管部门不应对已经查封的厂房重新查封。 查封是行政主体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目的而采取的限制相对人财产流通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执法过程中适用查封措施, 一般是通过对相对人的财物予以查实封存, 以便作为证据或执行标的。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查封措施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二是采取查封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 三是查封对象可能是涉及违法行为的财物。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 这种强制性措施是对权利的临时约束, 而不是对权利的最终处分, 具有非制裁性, 一般不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 不以相对人违法为前提, 既可以针对违法的当事人作出也可以针对合法的当事人作出。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由于不转移物的占有, 一般只是加贴封条, 实践中会产生重复查封的情况。而查封当事人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目的是控制涉案场所、设施和财物,防止证据毁损或者继续违法扩大危害。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经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查封,就已经达到了对这些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实际控制,不会出现证据毁损或者继续违法扩大危害的可能,因此再次查封失去意义。这里的有关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监督机关。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的处理,需要待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性质,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再办理有关移送或者移交手续。 在民事执行中, 查封是人民为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而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措施的目的在于保持债务人财产现状, 保障经过审判程序或其它程序确认的债权尽可能得到清偿, 是确保当事人合法权利实现的一条有效途径。可见, 民事执行查封与行政执行中的查封在性质与目的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是在债权债务已经确定的情况下, 为确保债权人债权实现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具有保证权利实现的功能。行政执行中的查封则是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未确定的前提下而对相对人的财产的临时限制,是行政管理的需要。
如何理解预查封,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什么是预查封
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2、为什么要设立预查封制度?
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登记主管部门也往往以被执行人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
3、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依据《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包括:
(1)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只能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则此时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此时,建筑物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没有区分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虽并不对该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权利。
4、预查封有什么法律效力?
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人民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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