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意见: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行政行为执行。这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原行政行为决定拆迁,可以拆迁。复议维持的话,可以继续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胜诉的话,强制拆迁后应作赔偿。
二、法律依据:
1、《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