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得以没有劳动合同为由直接走人。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为由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书面提出后直接走人。 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入职第2个月开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