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下室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的物业费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全额收取,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但地下室层高不足一定标准的物业费减半收取,未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的不予收取物业费。
二、法律依据
1、《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2、《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