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可以申请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如查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二、土地权属明确的占地纠纷,可以申请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