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该怎么进行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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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纠纷该怎么进行处理

一、双方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即双方愿意进行商谈,并达成一致协议。任何一方,无论是单位、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

(2)合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方法适用于因土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地界没有标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双方协商后,应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行政调解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

(3)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

(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三、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处理即所谓的行政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纠纷主要是因为主体一方或双方为个人的土地权属争议,争议范围不大,数量少,情节不太复杂。为了及时解决土地纠纷,方便群众,这类纠纷宜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但是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权属争议,处理后牵涉登记、发证,因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登记、发证,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为妥。但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承担受理。

四、诉讼

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请求国家运用法律来加以保障。诉讼作为土地纠纷处理的一种方法有三种形式,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五、总结

小编认为,土地纠纷的解决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研究问题,分析原因,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尊重历史。依照法定程序,依据不同时间的有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按照先易后难、先调查后判断、先个别后一般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依法解决。

但实际上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无外乎就是以上四种方式,包括协商、行政调解、政府处理以及诉讼。而其中前三种可以说是不太伤彼此感情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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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嫁到我姐夫家里去了之后自己也会有一份土地的承包权,离婚土地承包权纠纷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土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础,是生存之本,而离婚的农民如果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对其生活将造成巨大影响。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因此,保护离婚一方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分割时我们应当注意些什么?
  
首先应当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以及是否具有可分割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我国普遍推行以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或者国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可以归农户使用,土地和经营权是相分离的。根据我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分割呢?《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那么,依据土地承包法第十五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及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呢?我们认为,虽然夫或妻加入该户并没有增加土地,但是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后加入的夫或妻一方应享有按农户现有人口均等分配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在离婚案件中分割的。
  
其次,在确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后,我们应当确定在处理该类案件的方法。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均等分割、轮流耕种以及以租赁方式由一人承包一人享受租金收益。在采取均等分割的方法中,先将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按份划分,由各自单独承包,直至承包合同到期。根据双方协议分割或者由人民法院按均等份额分割。但是无论是何种方式均应当到辖区的村民委员会进行备案。采取轮流耕种方式,是在离婚纠纷中,双方均表示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土地,但是由于土地的数量和地理位置不利于均等分割的,可以通过协议采取轮流耕种的方式,但是轮流耕种的不能采取破坏土地的方式,阻拦次年耕种一方的正常耕种。采取租赁方式的分割,要求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由一方继续承包经营土地,但是一方按其所享受份额享受租金收益。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子女和困难一方的原则、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和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最后,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即使是以夫或妻一方名义签订合同,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是属于夫妻共同的。
2、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如果夫或妻一方不知道或者因其他原因没有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分割夫妻财产的诉讼。
3、对于离婚案件中,夫或妻一方存在过错,是否可以根据婚姻法规定,对其少分割。笔者认为土地是具有保障功能的,不能因为对方过错而少分,对方的过错责任少分财产应当体现在其他方面。
我们村里有一个村民和我们这儿的村委会有了一些土地上面的纠纷,民事纠纷土地调解怎么解决的?
[律师回复]
1、土地确权纠纷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土地行政争议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补充说明:土地确权争议的处理方法。
1.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2.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3.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4.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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