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花费。
1、工人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就医,情况紧急时,能够先到就近的医疗组织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花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事项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准则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贴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贴费地方限定准则(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组织出具证明,报经办组织认可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能够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地方准则限定
食宿费地方限定准则(元)×人数×天。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三、辅助器具花费
1、工伤工人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能够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花费参照地方工伤工人辅助器具配置事项及花费限额准则
四、停工留薪期薪水
1、停工留薪期内薪水工人原来的薪水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流程依地方限定。
3、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出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准则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限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限定。
六、一次性伤残补贴金
1、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贴金为9个月本人薪水。
2、本人薪水,是指工伤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交费薪水。本人薪水高于统筹地区工人平均薪水300%的,按照统筹地区工人平均薪水的300%计量本人薪水低于统筹地区工人平均薪水60%的,按照统筹地区工人平均薪水的60%计量。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
1、九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能够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
2、具体准则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