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限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主要有以下多少个方面:
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是指具有劳动本领的公民,有得到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个基本要求,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源泉。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本领的公民得到叁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
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足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作为就业的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的素质、本领、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资讯,选择用人单位和工作职位。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劳动者有获到劳动报酬的权利。随着劳动规则的改革,劳动报酬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获到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及时定额的向劳动者支付薪水,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法这些应尽的义务,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职责。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持续的形式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劳动者有权得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保证劳动者在劳动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这面包括防止工伤意外和职业病。如果公司单位劳动保护工作欠缺,其后果不仅是某些权益的丧失,而且是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直接受到伤害。
5、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限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限定工人的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则。
6、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疾病和年总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劳动法》限定劳动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社会保险基金规则不完善,国家负担过重,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广泛,发展不平衡,社会化程度低,影响劳动力合法流动。
7、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训练的权利。我国宪法限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肯定的职业技能,而要得到这些职业技能,越来越依赖于专门的职业训练。因此,劳动者若无职业训练权利,那么劳动就业权利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8、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置的权利。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限定惹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分别的利益,两方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能够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诉讼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工人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解决劳动争议应该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