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三种: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对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国家的安全及其他国家重大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名义作出的并由国家直接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
2. 它包括:
(一)国防行为;
(二)外交行为。
从以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分析看,很明显其不属于国家行为。
3.内部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处于上下级或者隶属关系的,叫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提级、福利待遇等。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和公安交警部门不是隶属关系,也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所以不是内部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这里的法律应作狭义的理解,而裁决应撮广义的理解。即使从广义的法律含义理解,国务院制定的《办法》也仅规定了不服责任认定书,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而没有规定它是终局裁决的行为。
5.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很多人对此观点是两面派的,关键是看最高人民法院如果做出判决已经给出的最后解释。一般是从其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以及要确定公民、法人和组织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来裁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