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人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兼顾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申请时限能够适当延长。
3、用人单位未按前款限定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兼顾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
4、工伤认定以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本领的,应当进行劳动本领判定。劳动本领判定由用人单位、工伤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提议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人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