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超出约定的动工期满一年未开发的,可征收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使用权。具体闲置费由土部门按规定计算。
一、已签土地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为:
1、经营性房产用地,为出让金总的1.2;
2、建设用地为让金总的0.8;
3、工业设施用地为出让金总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总额不超出让金合同总的20。
未签土地出让合同或未办划拨用地手续,按各地规定征收,计征时间不超24个月。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闲置土地,指土地取得使用权后,未经政府同意,超过期限未动工开发的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未规定动工日期,自土地使用合同生效或土管部门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的;
(二)已动工但开发面积占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政府土管部门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应通知使用者,拟订土地处置方案,依法设立抵押权,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方案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