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闲置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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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农村闲置的土地,政府可以为土地所有者置换等价值的土地,然后将此闲置土地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用来投资建设商品房或者工业园区。农村闲置的土地要充分利用,规范土地市场。更多关于划拨土地闲置怎么处理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划拨土地闲置怎么处理?

一、划拨土地闲置怎么处理?

1.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继续开发;

2.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3.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4.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了;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收益;

5.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

二、闲置土地有哪几个类型?

1.从土地类型上区分,闲置土地分为国有闲置土地何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

2.从用地批文上区分,闲置土地分为通知书类以及批准书类。

通知书类主要是指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类型。

批准书类闲置土地有以下几种类型:

(1)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土地闲置费征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3、工业何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二)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四、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等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法律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的处置采取征收闲置土地费、延长建设期、协议收购、无偿收回等方式。划拨土地闲置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希望本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刻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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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2年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gogheguo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gogheguo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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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划拨土地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2年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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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gogheguo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gogheguo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划拨土地闲置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2年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gogheguo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gogheguo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划拨土地闲置,怎么办,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2年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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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闲置土地,土地使用税闲置土地是否要交?
所购土地不管使用与否,都应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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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闲置土地划拨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2年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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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gogheguo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gogheguo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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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的土地如何收取闲置费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划拨的土地如何收取闲置费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划拨的土地怎么收取闲置费用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超出约定的动工期满一年未开发的,可征收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使用权。具体闲置费由土部门按规定计算。
一、已签土地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为:
1、经营性房产用地,为出让金总的
1.2%;
2、建设用地为让金总的0.8%;
3、工业设施用地为出让金总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总额不超出让金合同总的20%。
未签土地出让合同或未办划拨用地手续,按各地规定征收,计征时间不超24个月。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闲置土地,指土地取得使用权后,未经政府同意,超过期限未动工开发的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未规定动工日期,自土地使用合同生效或土管部门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的;
(二)已动工但开发面积占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政府土管部门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应通知使用者,拟订土地处置方案,依法设立抵押权,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方案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划拨的土地该怎样收取闲置费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划拨的土地怎么收取闲置费用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超出约定的动工期满一年未开发的,可征收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使用权。具体闲置费由土部门按规定计算。
一、已签土地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为:
1、经营性房产用地,为出让金总的
1.2%;
2、建设用地为让金总的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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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用地累计征收,总额不超出让金合同总的20%。
未签土地出让合同或未办划拨用地手续,按各地规定征收,计征时间不超24个月。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闲置土地,指土地取得使用权后,未经政府同意,超过期限未动工开发的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未规定动工日期,自土地使用合同生效或土管部门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的;
(二)已动工但开发面积占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政府土管部门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应通知使用者,拟订土地处置方案,依法设立抵押权,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方案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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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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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的土地该如何收取闲置费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划拨的土地怎么收取闲置费用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超出约定的动工期满一年未开发的,可征收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使用权。具体闲置费由土部门按规定计算。
一、已签土地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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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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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闲置土地,指土地取得使用权后,未经政府同意,超过期限未动工开发的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未规定动工日期,自土地使用合同生效或土管部门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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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政府土管部门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应通知使用者,拟订土地处置方案,依法设立抵押权,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方案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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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的土地该怎样收取闲置费用
[律师回复]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超出约定的动工期满一年未开发的,可征收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使用权。具体闲置费由土部门按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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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闲置土地,指土地取得使用权后,未经政府同意,超过期限未动工开发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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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动工但开发面积占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政府土管部门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应通知使用者,拟订土地处置方案,依法设立抵押权,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方案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划拨的土地该如何收取闲置费用
[律师回复]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超出约定的动工期满一年未开发的,可征收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使用权。具体闲置费由土部门按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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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闲置土地,指土地取得使用权后,未经政府同意,超过期限未动工开发的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未规定动工日期,自土地使用合同生效或土管部门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的;
(二)已动工但开发面积占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政府土管部门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应通知使用者,拟订土地处置方案,依法设立抵押权,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方案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对于划拨的土地怎么收取闲置费用
[律师回复]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超出约定的动工期满一年未开发的,可征收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使用权。具体闲置费由土部门按规定计算。
一、已签土地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为:
1、经营性房产用地,为出让金总的1.2;
2、建设用地为让金总的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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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土地出让合同或未办划拨用地手续,按各地规定征收,计征时间不超24个月。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闲置土地,指土地取得使用权后,未经政府同意,超过期限未动工开发的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未规定动工日期,自土地使用合同生效或土管部门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的;
(二)已动工但开发面积占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政府土管部门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应通知使用者,拟订土地处置方案,依法设立抵押权,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方案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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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我国对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一共分为六章,其中的细则条例一共有三十二章,法律中规定的闲置土地,是我们国家所有的,不是个人的,有规定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了确没有开工的国有建设空闲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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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用地可以划拨吗,土地划拨程序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拆迁安置用地可以划拨吗,土地划拨程序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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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要交哪些费用划拨土地需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划拨土地需要交的费用有哪些 划拨土地的转让需要缴纳费用:土地出让金,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土地注册登记、发证工本费,印花税等税费。土地出让金,依据住房性质缴纳不同的数额: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住宅片区当年基准地价×10%×住宅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数×土地使用权面积。 住宅用地出让金=住宅区片当年基准地价×40%×住宅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数×使用土地面积。 商服用地土地出让金=商业路线段当年基准地价×40%×容积率修正系数×临街深度修正系数×商服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数×行业修正系数×使用土地面积。 其他费用: 1,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为每宗地收取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2,土地注册登记、发证工本费:精装每证20元,简装每证5元。 3,印花税5元。 划拨土地的法律规定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这一规定是迄今为止在立法层面上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这一概念所作的最权威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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