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济适用办法(试行) 》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 法》28日起颁布实施。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方可上 市交易,出售时按一定比例交纳收益等价款,且拥有优先回购权。
根据新出台的办法,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 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 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下, 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按照 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满5年的,出售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 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人也可以在补 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 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的重新作为经济适用房向符合条件的 家庭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