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奖励试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二)合理补偿原则。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县人民政府对退出人给予补助。原使用人为本村村民的,复垦后的土地优先由其承包经营。
(三)合理利用原则。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进行复垦,并优先复垦为耕地。
(四)统筹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应与当前的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相结合,有效整合使用各项涉农资金,项目区内工程设施应与周边的沟、渠、路相互衔接、连接畅通,便于地方百姓生产生活。退出宅基地复垦后,一律不得再新审批宅基地和房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