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 履行、 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未作规定的,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这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的员工,在签订聘用制合同时, 能否约定违约金, 首先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无规定,有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没有相应规定的, 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
2、《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第4条规定: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 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 工资待遇;
(六) 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事业单位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时, 可以约定“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并且该条款是必备条款。 这里的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自然包括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