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应当支付利息,利息可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应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价款的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受偿。
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应支付的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
一、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二、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公道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