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若一份自书遗嘱符合其他要件,但没有注明日期,该份遗嘱是否有效,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作出不同的判断。
法律规定自书遗嘱需注明"年、月、日"的实际目的在于,当存在多份内容相冲突的遗嘱时,通过落款日期来判断和确认立遗嘱人的最后意愿,也可以判断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当时是否具备相应能力。
若该遗嘱人存在多份遗嘱,则未注明日期的自书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应属无效,以其他有效遗嘱中订立时间最后的一份来确定遗产及其他事务的处理。
若该遗嘱人仅留有该份未注明日期的自书遗嘱,没有其他遗嘱,则该份遗嘱虽然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在无相反证据证明遗嘱人当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愿的情形下,仍应认定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