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用人单位录用人员;
(二)实现灵活就业人员;
(三)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人员。第九条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户口(暂住证)身份证、《就业证》及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持用人单位填写的《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备案表》;
(二)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持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备案表》;
(三)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人员持工商管理部门制发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第十条就业登记由就业人员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时,须填写《哈尔滨市就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劳动保障工作站须在《就业证》上注明就业登记日期,并加盖经办人员工作名章,同时做好就业台帐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