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部门近日明确,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同时单位、个人按先前规定的缴费比例,即个人按缴费基数的10%,单位按缴费基数的36.5%缴纳社保费。上海市个人(包括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以及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为去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4869元;下限为去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974元。今年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去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9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