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手段、依法用好执行措施之外,全社会应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金融单位应自身严格把关,而从人民法院的执行方法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
首先是建立金融案件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报制度。法院执行工作原本比较繁忙,不可能对金融案件的被执行人财产变化情况全部了解。为了及时摸清被执行人的清偿债务能力,给被执行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有必要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可以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具体时间由承办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法官可以对金融案件被执行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如果发现隐瞒财产真实情况的,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最严厉的执行措施。
????
其次是执行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金融纠纷案件中,往往存在“三角债”的现象,即一个被执行人不仅是金融纠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同时也是第三人的债权人。因而,在实践中,应注意执行金融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第三是灵活运用债权凭证制度。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载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凭证。作为被执行人常常隐瞒财产、外出躲债、下落不明、暂时经济紧张等问题,申请执行人的金融单位和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时无法查清而又不能排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的情况时,金融单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向金融单位发放债权凭证后,金融单位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金融部门的债权不受损失。
????第四是力争全面细致的做好思想工作。这是对法院要求最高的执行方式。随着执行力度的加大,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也可能相应加大,直接影响案件的顺利执行。作为执行法官必须注意攻心为上,尽量化解矛盾,要充分宣传法律有关规定,认真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向当事人介绍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权利和职责,同时严肃地指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必要时可对被执行人所在的单位领导、配偶、父母及委托代理人等做思想工作,争取让金融案件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债务或积极配合执行。
????第五是穷尽执行措施。这就要求法院详细调查金融案件被执行人存款、收入、有形财产、股票债券等权益、到期债权。大力支持金融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对接收财产权证照办理相关转移过户手续。坚持做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工作,尽最大可能寻找被执行人隐藏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执行前转移的财产要严厉追究。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依法司法拘留,决不姑息手软,以显示法律的威慑力和震撼力,这也是金融机构最希望法院对 “老赖”们做的执行措施。以上是对涉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对策有哪些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