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政策为何执行难?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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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政策为何执行难?

一、为什么会造成“一户多宅”现象?

1.祖辈遗留宅基地,年久失修没人居住但集体没有收回的。

2.新民居或农村新规划重新划分宅基地,而原宅基地并没有收回的。

3.农村家庭子女外出工作户口迁出前,在农村已经分户并申请的宅基地。

二、“一户一宅”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为何遭遇了执行难?

1.相关法律条文的矛盾。

《土地管理法》不仅规定了农村居民要实行“一户一宅”,同时也规定了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可因买卖、出租、赠与和继承等合法原因而获得两处以上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通过买卖、出租获得宅基地的情形在农村只是个别案例,当前主要获得宅基地的方式是申请和继承。一方面,农村宅基地申请过程中审查把关难度大;另一方面,村民继承老宅后不愿退出。这两者都是“一户多宅”现象形成的重要原因。

2.“户”的概念无严格界定。

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户为单位,但是并没有一部法律或政策性文件明确阐述了“户”的内涵,这给基层执法造成难度。当前地方较为统一的认知是以“独立的户口本”为考察标准,但个别村镇干部却侧重于观念上“户”的认识。只要农户家中子女成年或结婚后,不论他们是否办理了法律要求的分户手续,一般都认为该子女理应获得一份宅基地使用权。

3.无偿分配制度促使了“一户多宅”的发生。

宅基地使用权行政配置、无偿使用的制度助长了宅基地规模失控和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由于宅基地的分配具有人身属性,使用权取得与保有均具有无偿性,村民出于利益本能,力求使自己宅基地面积最大化。正是这种零成本的驱动力,导致农村宅基地超标现象异常严重。

4.宅基地数据库尚未完善,信息系统不健全。

虽然目前农村宅基地登记确权已基本完成,但是宅基地信息的系统化尚不完善,个别地区还存在审批过程中无法调取查阅基础数据的情况。加之,如果农户本人或村民不配合,也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

5.违法成本低,执法手段少,监管难度大。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5亩以上基本农田或者非法占用10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实际上,一般农村建房极少会占用10亩以上耕地的,因为无法达到处罚标准,违法成本低,让农户有恃无恐,随意占用耕地现象愈加严重。

6.缺乏合理退出机制。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除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才能得到适当的补偿,其他情形法律没有做出是否或如何进行补偿的明确规定。目前,乡镇里宅基地回收的普遍采用无偿退出机制,这一定会打击农民退回宅基地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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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公告》(2013年第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月营业额在20000元以下的企业,而从2014年10月1日调整为月营业额在30000元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可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纳税人利用政策上的漏洞,一年中有11个月都申报30000元营业额或以下,另外一个月将所有营业额集中全部申报,当年至少可以享受33万元的免税营业额;在租金收取上,对原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规定是按半年或一年一次性收取租金,现为了规避租金应缴的营业税,对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修改为按月收取,分解后月营业收入额则低于起征点,致使国家税收人为流失。
2、自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先后出台了免征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月销售2(含2万元,下同)-3万元(含3万元,下同)增值税、营业税政策,但不管是纯地税管户还是国地税共管户中的个体工商业户月销售2-3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仍需申报缴纳,目前在日常的税收管征中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2-3万元定额的业户在每月申报期内通过“已登记税(费)申报情况查询”功能查询“未申报业户”时无法查询到该业户是否申报(基层分局分别通过办服务厅受理或由分局自行发起试了2-3户重新核定定额上报县局审批,次月仍发现无法查询),只能通过“一户式查询”逐户查询收入明细查询,增加了查询的难度,为此,建议省局后台统一通过税收征管软件进行处理,从而方便基层分局查询督促纳税户按时申报每月的个人所得税;
(2)2-3万元定额的业户在每月发票开具金额与申报金额比对时,因征管系统无法传递业户的申报情况,故而有的业户已申报且补缴超定额税费但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已申报一栏仍体现为零,对税管员催缴工作造成了被动,为此分局每个月只好通过与办税服务厅进行人工抄录税单号、入库税额,为次月风险指向管理的销号工作提供依据,无形中增加了基层分局的工作量。
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与建安项目登记不衔接。有的企业日常业务均以项目登记开票,因项目登记中无法直接判定是小微企业应享受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故造成了平时项目登记时按规定申报了企业所得税,月份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体现已缴比应缴多,即小微企业应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得不到体现,还要通过退税来解决。
(二)准确核实起征点收入额难度大。

1、因为目前绝大部分个体工商业户均未能按规定和要求做好建账或账目凭证不完善,对当前地税管征中的生活性服务业,如娱乐业、餐饮业、住宿业等行业的核定,各地采取的核定定额的标准均有所不同,如有根据辖区娱乐业包厢数确定单位计税营业额,实行管理员每月复核管辖纳税户包厢数,县局征管部门每季随机区域抽查双重把关管理办法,确保娱乐业据实申报;有的根据餐饮业不同地段、场所和桌数,兼顾发票加定额的管征办法来加强定额管理,通过设置未达起征点警示区,对超过警示范围的纳税户,实地核实后调增定额;对申请调低定额的纳税户,规定连续3个月发票用量低于去年同期20%方可调低,等等。在限有管征条件下因为基础信息采集不一定准确,这样计算机参数定税和民主评税有时依据不是很完整的数据,导致核实的收入失真,直接的结果是部分已达起征点的纳税人认定为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如有的业户月支付酬金、各种费用等近万元的纳税人却被认定为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这就大大影响了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的公正性。
2、征管系统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不相匹配。对个体工商业户和部分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核定征收的纳税户,若本月份经调查确实停歇业半个月,当该纳税户月核定营业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至6万元(含6万元)时,该纳税户在次月申报时因系统默认执行税额减半,仍会产生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有关规定相悖。
(三)真实有效地核实租金收入难度大。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闽财税[2014]36号)规定:房屋出租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租金收入20000元。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57号)规定执行,即按房屋出租营业税起征点按月租金收入30000元(含30000元)执行。根据《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南地税[2014]23号)精神,结合基层人员现状和实际管征情况,对这项政策执行起来难度较大,因为我们无法确定双方的实际租金或租期,所以就很难确定其真实的月租金,比如有的房主与某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年租金为十万元,为了享受免税政策,将租期一年改为两年,这样就达不到征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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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税务部门认定下岗职工再就业可享受的减免依据主要是审核其办理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但在实际管征工作中有的纳税人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经常冒用他人的下岗再就业优惠证重新设立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目前税务部门只能接受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而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和申请减免,因此存在着虽不是下岗职工,而实际上享受了下岗再就业相关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实际工作中,就曾经出现过同一个店面,人员没变,且经营相同业务,在短短的五六年间却换了2-3个纳税人名称及业主现象发生。
2、纳税人采取“化整为零”的经营模式,即一个纳税人同时开办多个门店,申办多个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从而形成了一户多证,多头领取发票,并通过发票做文章,分解和控制经营收入,以达到少缴或不须缴纳地方税费。
3、众所周知,不同所有制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尽然。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摆脱经营困境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如目前小型微利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不分是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为10%。然而根据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利润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等相关企业的经营利润首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向投资者分配时还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不言而喻比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重。因此,纳税人为了规避多缴税收,存在将原先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争相变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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