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中,除个别情形外,销售合同验收条款都需要验收。 如果认为大张旗鼓、冠冕堂皇地请合同相对方严格认真地进行验收存在诸多不便的话,不妨尝试在合同签订时约定采用默示验收的办法来确保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能有效得以验收。例如在合同里规定相对方收到货物以后多少时间以内有义务自行验收,如果相对方超过此期间没有提出异议,就视为相对方对该批货物的数量及质量验收合格。这种默示验收条款的优点在于设定一定期间,以验收方的沉默(没有提出异议)作为其验收合格的表现形式,从被验收方主动申请验收到经过一定的默示期间,验收方验收合格的意思表示自动完成,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验收完成的可能性。此外,实务中还经常出现验收方在规定时间里确实曾经提出过货物质量或数量方面的异议,但当时大多忽略了保留和固定提出异议的证据,一旦验收方在诉讼中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过货物质量或数量方面的异议,最终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由此,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简便有效的取得对方验收认可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所以,合同约定以沉默的方式来确定验收方式和验收时间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将督促合同相对方尽快地履行法定的验收义务。另外,在提供服务例如加工承揽或者建筑承包等合同中,由于对验收起算的时间难以把握,服务的完成与否或服务所达到的程度亦不能准确约定,故以约定起算的行为表示(例如验收时间以承揽方申请验收之日开始计算)为宜。条款设计: 合同项下的商品根据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图纸作为标准进行验收。商品交付之日或者交付方申请验收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予自行验收。若此期间,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