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农村自建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方面有所区别:
一、对于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二、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法律法规对农民自建房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在法律没有禁止房屋转让的情况下,该合同是有效的。
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中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进一步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构建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