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犯错,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严重失职,是指员工的岗位职责担负着某些重任,员工应当起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实际上,员工却没有承担这一责任,致使损害的发生。这里的重大损害,包括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等各类损害情形。
在实践中,员工本人是否意识到这个职责,是非常重要的。有些公司的岗位职责不明确,有些工作的分配未及时落实。发生事故后,公司领导迫不及待地寻找“替罪羊”,将责任推卸到某些普通员工身上。这是不允许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