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承揽合同。
在承揽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
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定做方虚构或夸大加工任务及来源,使承揽人落入合同陷阱。
在承揽合同欺诈中,通常定做方都会虚构加工任务,或夸大加工任务,使承揽人盲目相信该任务能产生多大经济效益,从而放松警惕,对定做方的苛刻要求不敢拒绝,在谈判中处于完全被动的局面,从而为落入合同陷阱埋下伏笔。
4、定做方提出的定做要求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或实现的成本明显高于承揽方所能达到的效益。
根据承揽合同本身的要求,承揽人一定要按照定做人的要求来进行加工,并同样以此为标准进行验收。
在承揽合同欺诈中定做人经常采用的借口就是承揽人加工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
而事实上,定做人所给的标准实际是不可能实现的。
在合同中定做人往往对定做物的质量标准定得非常简单,或者模棱两可,使承揽人不可能按标准完成。
还有的是定做物按标准完成的成本过高,使承揽人最后不得不放弃履行。
承揽人往往由于急于签订合同,对合同没有进行认真审查,从而落入对方的陷阱。
5、在承揽合同中设立所谓“质保金”、“承诺金”进行欺诈。
所谓“质保金”、“承诺金”一般都是承揽合同中定做人要求承揽人预先支付的对质量或完成时间的保证金。
但在合同中定做人一般制订的质量标准是承揽人无法达到的。
有的合同中对质量约定不明确或质量很难把握,这样定做人可以借口质量不合标准而解除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质保金”或“承诺金”的目的。
6、利用承揽合同中“押料款”进行欺诈。
在承揽合同中经常有来料加工的情况,定做方提供原材料,承揽方进行加工,承揽方必须事前支付原材料款给定做方作为抵押。
欺诈行为人往往利用这点进行欺诈。
例如,利用承揽合同,收取押料款后借口质量问题,解除合同,并且不退押料款,从而达到变相销售积压货物的目的。
7、利用所谓的“提供散件,组装回收”对承揽方进行欺诈。
一般是定做方将产品散装元器件交给承揽方进行加工组装,然后由定做方将成品进行回收,并向承揽方支付一定的费用。
欺诈行为人一般采用骗取承揽人交付散装元器件押金的形式进行欺诈,承揽人完成合同后定做人以质量、时间等种种借口解除合同,并拒付押金。
四、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另外定做人应对承揽人是否拥有完成承揽任务的设备条件、技术能力、工艺水平进行了解。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承揽合同管辖地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