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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产生纠纷的,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管辖地,约定管辖是有效的,由约定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承揽合同作定人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合同法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支付报酬。
定作人应依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合同中对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惯例;
如果还是不能确定的,应依同时履行原则给付酬金。
3.协助义务。
为了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应依约定及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权顺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对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图纸等拒绝补正时有合同解除权。
4.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
对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对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接受该工作成果。
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负受领迟延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地为履行地。
所以承揽合同约定管辖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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