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婚前财产收益不一定属于个人财产,只有婚前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部分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