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对保证人抗辩权的规定。保证人的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是保证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是法律赋予保证人用于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权利。德国、法国等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对抗辩权的内容作了规定,比如,德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得主张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保证人不因主债务人抛弃其抗辩权而丧失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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